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
一、项目名称
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三、申请条件
1、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符合《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分类及对应类别现场核查要求;
6、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资料
1、《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符合相关规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证明资料复印件;
5、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复印件);
6、餐饮服务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协议等)复印件;
7、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及说明;
8、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或情况说明;
9、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10、餐饮服务场所地理位置示意图;
11、设置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岗位及人员的说明资料;
12、生活饮用水安全检测报告;
13、不属于被限定人员的说明资料;
14、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
15、与产品内容相符合的标识说明样张;
16、与规模相适应的配送设备设施;
17、关键环节食品加工规程。
五、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2、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核;
3、作出书面受理决定;
4、现场核查;
5、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决定;
6、对准予许可的申请人颁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六、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七、办理地点
南宫市政务服务中心食药监局窗口
八、联系电话:5050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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